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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医保发〔2019〕55号),“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生育津贴以参保单位缴纳“两项保险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产假期限支付。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