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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医保发〔2023〕81号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0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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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处: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自2023年3月调整以来,省内异地就医人数骤增,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增大,按照国家对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一、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见下表)。

险种

医疗机构等级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级

300

75%

13万元

二级

1200

65%

三级

2500

50%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见下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互助基金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年度累计计算

第一次

第二次

三次及以上

起付线-5000元

5000元-10000元

10000元-基本医保最高限额

基本医保最高限额以上

一级

300

220

140

79%

74%

84%

90%

二级

400

300

200

78%

73%

83%

90%

三级

600

460

320

77%

72%

82%

90%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8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