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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5 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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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第224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46号)规定,“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享受参保资助人群: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前款分摊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就医均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执行85%、75%、60%,跨省异地就医降10个百分点,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执行75%、65%、50%。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在70%以上。
下一步我们会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关于减缓城乡居民医保费增幅的建议,跟进衔接配套政策,加强对困难群众参保补助支持力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不断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政策落实漏点、数据信息差错点等,多措并举,限期整改,确保反馈问题整改落到实处,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0914-286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