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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9-12 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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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勇等五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扩大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报销范围的建议》(第165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相关政策及调整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自2020年新冠病毒感染爆发以来到2023年3月31日的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政策结束后,医保住院政策上并无太大的变动,一直是按普通住院进行报销。

新冠病毒感染三年以来,医保政策仅就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期间的政策做了调整:

1.“乙类乙管”后,新增了门诊报销的相关政策,即将患者在二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门诊、急诊费用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

2.“乙类乙管”后,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政策范围内管理,其中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规范》(第十版)中的部分药品为甲类,其他省局推进药品和地方院内制剂为乙类。

二、财政补助相关政策及调整

用于新冠治疗的医保报销后的相关费用,按照中省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三部门合发的文件要求,由国家、省和地方财政按照不同时期的政策进行分摊。

其中,新冠“乙类乙管”政策(1月8日)以前,对于新冠病毒确诊、疑似患者,由国家、省、地方财政按6:2:2进行分摊,无症状患者由省级财政承担。此类财政补助费用包括:由卫健部门确定的确诊、疑似和无症状患者的门诊以及住院产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

新冠“乙类乙管”期间(1月8日以后至3月31日前),对于新冠病毒确诊患者由国家、省、地方财政按6:2:2进行分摊(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经市财政局意见,按患者参保归属地由县区财政承担)。此类财政补助费用包括:由卫健部门确定的新冠感染确诊住院患者产生的用于治疗新冠相关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的流程

(一)医保报销流程

医保相关费用在就医地直接报销,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标准”。异地就医患者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进行扣减。

(二)财政补助流程

为了简便流程,医保、财政、卫健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即由患者就医地所在的卫健、医保、财政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相关的费用由就医地财政进行分摊和垫付。

(三)申报及审批周期

按照中省相关财政政策的要求,对于新冠感染相关的费用由医院和财政进行垫付,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下发较为仓促,在早期整合督导过程中存在误解,同时相关资金压力过大,省内多地在执行时均执行的是暂由群众垫付,待财政拨款下发后,再由医疗机构后向相关患者划拨财政补助部分费用。

涉及患病的相关人员、费用清单等需要财政补助的资料已于5月完成清算,所有费用于6月中旬通过财政系统下拨,目前绝大多数患者已拿到相关的财政补贴。

四、新冠病毒“乙类乙管”后政策调整情况

4月1日后,国家对医保关于新冠病毒“乙类乙管”的两项政策调整予以取消,仅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国产特效药纳入临时药品目录库,按乙类药品管理。同时,财政也不再对后续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保报销后的费用予以资助。

新冠病毒感染是我国经历的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如今疫情已经过去,但完善重大疫情救治防控体系仍在继续,我们也将继续努力,尽全力简化医疗救治、医保报销流程,提高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