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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1 1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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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全市干部职工生育保险标准的建议》(第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市上出台相应政策,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水平”的问题。
生育保险涉及参保职工切身权益,是医保待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提高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按照国省医保待遇清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商洛市医疗保障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指标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2号)精神,第四条: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住院分娩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实行按例限额补助,统一按照医院级别和职工医保对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
感谢您对医保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同伦 电话:0914-2860029)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