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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管解读及流程说明

发布日期:2020-10-14 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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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1.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7号)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税发[2019]94号)


2.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

其中:1. 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 )

2.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定额或全额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规范本地特殊人员政策中的“特殊人员名称”)

5、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其他特殊人群

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执行标准: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280)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830)缴纳参保费用。


3、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开征时间以地市为准)

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4.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19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5.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需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依申请,原缴费地、拟缴费地均可受理,10月拟升级系统,支持线上办理)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不予退费条件)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

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二、征缴渠道及流程

1.组织征缴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组(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的方式,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税务征收、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机制。

  • “先征后补” or “个人实缴”

  • 资助的“特殊人群”尽量按照规范,本地财政额外资助的超省级文件规定的类型范围的特殊人群,采用“先征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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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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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农、工、建、信合、秦农、光大、邮储

(1)柜面:缴费人持身份证到任一营业网点即可缴费

(2)手机银行:登录“xxx银行”APP → 选择“xxx社保”菜单 → 选择“个人社保费缴款” → 填写个人信息 → 选择“险种”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选择缴费年份为2021年 → 检查个人信息 → 缴费


2、其他渠道(以信合、秦农为例)

(1)E终端:缴费人持身份证及陕西信合富秦卡到助农服务点咨询办理。

(2)手机银行:登陆“陕西信合”手机银行” → 选择“生活缴费—社保缴费” → 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缴费年份为2021年 → 缴费

(3)PC端:登录PC渠道 → 选择“金融服务—增值服务—社保缴费” → 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缴费年份为2021年 → 缴费

(4)ATM: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 → “查询缴费” → “缴费业务” → “医保缴费” → 输入身份证号码 → 确认信息无误后,输入对应序列号 → 输入缴费年份(2021)确认后,输入对应序列号 → 核对缴费信息无误 → 点击“确定”即缴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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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代收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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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集中征收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学校、街道、社区、村委会等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功能渠道,省局将统一部署应用社保险费委托代征客户端,作为城乡居民虚拟户准备申报数据、进行社保费申报的辅助申报系统。

村组(社区)、学校等代收组织可下载“社保费代收系”客户端,通过城乡居居民虚拟户的登记、关联、参保人员信息批量导入、申报、费款缴纳等功能实现明细申报、汇总缴纳。新增加支持“个人”申报后,通过“云闪付or支付宝”扫码缴费,或客户端“卡密缴费”


办税服务厅


1. 支持个人申报缴费,也支持虚拟户批量导出导入申报缴费。

2. 支持单人办理缴费登记、也支持批量导入缴费登记。


三、注意事项

1. 新增人员的数据导入问题:医保部门先参保登记的新参保人员,如果通过客户端批量导入或逐个录入,相当于人员新增,缴费人的医保个人编号会重新生成,注意保存。建议以缴费人身份证号为主键,建立征缴数据与参保数据的对照关系,确保缴费人记账无误。

2.行政区划新增调整等数据处理:每年都有新增或减少行政区划后,带来的村组合并或分离、村组和乡镇街道对照关系调整、人员和村组对照调整等情况,相关的数据处理方法是:1.1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报省局,1.2省局重新建村组等代码及对照关系,1.3省局导入拟调整人员名单并下发相应地市、县区局,1.4在约定的时间内,相关单位通过前台导入功能,将省局下发的表导入系统。

3. 身份证错误的处理方案:目前,还不排除系统中还存在少量身份证件号码有错误的情况,这类情况,建议暂时继续采用由医保部门先进行变更,保障缴费人权益,同时将变更前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随后处理。主要是:对于自然人身份“三要素”信息变更的情况,税务标准版正在开发相关功能,拟于12月底完成。

税务部门一定不要修改缴费人身份证号,修改后参保信息将重置,征缴信息与原错误的身份信息无法对应,存在缴费人持票但系统查询不到。

4.大学生以学籍参保的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属于“以学籍参保”的学校,统一建立虚拟户并上报省局,各地市各单位优先开展本辖区大中专院校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条件的地市或区县局,可以税务、医疗联合教育部门给辖区大中专院校统一开会部署,税务部门做好业务和技术支持。补偿业务:对于未按照学籍缴费的学生,后续比对发现后,可以由税务和医保部门依职权对已缴费款发起退费,督促学生在学籍地重新缴费。

5.超过集中征缴期是否还能缴费?

1.1一定范围的人员可以缴—“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一包的各类人员”;

1.2什么标准—“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可享受待遇。

建议:1.1参照退役士兵政策执行,1.2尽快明确标准,提前准备,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尽快公布。

6.票据问题:各地税务、医保部门,要按照去年下发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联合商业银行大力宣传电子缴费信息即为记账凭证,对确有需要的缴费人再提供纸质票据,进一步节约行政成本。

7.对于村组使用客户端征收问题:要引导或指导村组代办人员尽量或者杜绝征收现金,替代方案:1.1可以使用客户端新增人员后,通过商业银行的POS缴费;1.2可以使用客户端新增人员后,通过商业银行的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缴费;1.3可以使用客户端新增人员后,单独申报缴纳某一人的费款,通过云闪付在客户端上扫码支付;1.4对于不新增人员的,客户端上述三种操作均可。

由于实际情况,确需征收现金的,一是要严格按照“3天or10万”“双限报解”的要求,通过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缴凭证,完成缴费;二是严格杜绝开具手工票据征收,一方面是已经没有手工票据了、开具即违规,另一方面存在很大的资金和违纪风险。

8.缴费人变更参保缴费地后需重新缴纳的问题:2020年度缴费人异地错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导入数据时经办机构已经有误的,二是已经缴费后又出现户籍变更的,都需要二次重新缴费。去年,我们尝试了2方案来解决,2021年度经省级两部门商定,采用“退费重缴”的模式处理此类问题。

“退费重缴”关键节点:

1.1原参保缴费地、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机关都支持受理,受理时需要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退费资料清单”和“退费统计表”做好退费受理;

1.2 原、拟参保缴费地将退费受理资料,传递给原参保缴费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资料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1.3 退费资料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统一上报数据运维单+附后的逐人情况,相关退费资料的原始件由受理的税务机关保存被查,退费地税务机关也要做好退费转办人员情况记录,及时跟踪退费完成情况,以备缴费人来找时,能向缴费人解释说明。